【cindy840702】評論
此法已廢止了
【洪譽芳】評論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第 9 條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第 12 條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於本校或他校兼課。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任之。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高級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