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婉如】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建立性霸凌通報機制:有疑似校園性霸凌事件,須比照性侵與性騷擾,學校教職員知悉後也要在24小時內向學校與地方縣市政府通報,交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若調查屬實,加害人應接受心理輔導,最重須退學。◎提高隱匿不報罰則:校園性侵、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未及時通報,或湮滅、隱匿證據,教職員可罰3萬到15萬元。◎增訂包庇狼師罰則:校園性侵事件未及時通報,導致再發生性侵事件或湮滅、隱匿證據,學校教職員應解聘或免職。◎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註:將待配套修法完成,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性霸凌對性徵作攻擊《性別平等教育法》...
【Cathy Huang】評論
【102新北 國中 第80題 】老師對老師-----性別工作平等法。
【chuchu】評論
校園性霸凌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必須是學校教職員、教師、學生,且至少一方是學生,才須依法通報。
【王尊玄】評論
B項"如轉學"怪怪的,依題意像是命其轉學。不如輔導轉學。就算轉學是屬於25條之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但以學習權論,加害人若不同意轉學,依該法條也不能依第3項強制執行。等於把轉學列為懲處措施有其限制性。法條立意敘明若學生轉換學習環境之後續處置措施,唯未敘明轉學或轉換學習環境是一種懲處。實務上,若調查小組決議命行為人處轉學處分,而未有其他項處置,而加害人之監護權人以學習權法律優位原則不同意並提出申訴,依然會修改懲處。等於這項處罰就廢了。另,現在已經沒有"加害人"一詞了,已改為"行為人"。
【Kai】評論
這題在今年教檢共同科目的第32題有出現誒,感覺很常出這個八小時。
【昊】評論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
【Mac Liang】評論
「性」平教育性→筆畫8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