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慧君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 2 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 2 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 2 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