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人事行政行為,何者須公務人員自願始得為之?
(A)依法指派公務人員兼任他項職務
(B)依法指派公務人員兼任公營事業代表官股之監察人
(C)主管人員調任他單位非主管
(D)在同官等內調任低二職等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8603
統計:A(23),B(16),C(102),D(6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現職人員之遷調、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任用--名詞意義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經依法任用人員---原則--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例外 ---除自願者外

林志遠】評論

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