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戶籍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A)、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戶籍法第37條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B)。戶籍法第48-2條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C)。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戶籍法第38條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