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有下列何種事由時,行政院得解除其職權?
(A)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B)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者
(C)患有重大難治之疾病,連續 2 月無法上班者
(D)因欠稅導致其財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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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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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四、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