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者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
(B)最高法院之判決
(C)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之結論
(D)行政院之行政指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3041
統計:A(3963),B(3788),C(598),D(5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

用户評論

Inspiration】評論

大法官不會介入個案判決

小銀】評論

A選輯的案例就是判例,大法官可以審查判例有沒有違憲。

】評論

(A)釋字第 395 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確定終局裁判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理由書釋示在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其處務規程第七十八條,設立「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案例之編輯,就審議之案件,擇其案情或法律見解足以為例者,選輯為案例,作為案件審議之重要參考。其所選輯之「案例」與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之判例或決議相當,既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援引其案號或其具體內容為審議之依據,依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之意旨,仍有首開規定之適用,合先說明。

Summerbaby Ha】評論

「案例」不是個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