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29 人,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C)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D)考試院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7671
統計:A(307),B(1387),C(7314),D(3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

用户評論

【用戶】Inspiratio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考試院院長非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是監察委員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關於最佳解的補充,可以這樣記監察委員29人,考試委員19人,所以前者位置很多,可以分給院長,當監察委員

【用戶】黑色五葉草魚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有幫助的話,幫忙按個讚~謝謝....](A) 依憲法87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故不須透過行政院-行政院依58條可提法律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B)憲法增修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n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C)公務員任用法第9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依法考試及格。2、依法銓敘合格。3、依法升等合格。(D)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用戶】謝東晉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