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piration】評論
補充:考試院院長非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是監察委員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關於最佳解的補充,可以這樣記監察委員29人,考試委員19人,所以前者位置很多,可以分給院長,當監察委員
【黑色五葉草魚】評論
[有幫助的話,幫忙按個讚~謝謝....](A) 依憲法87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故不須透過行政院-行政院依58條可提法律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B)憲法增修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n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C)公務員任用法第9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依法考試及格。2、依法銓敘合格。3、依法升等合格。(D)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謝東晉】評論
「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