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ng-Ting Hua
【年級】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712(收養子女自由 )此外尚有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603 (隱私權)、362 (婚姻自由)、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664 (人格權) 554 (性行為自由)、 656 (名譽權)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釋字712解釋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用戶】冠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 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399 ( 姓名權 )、656 ( 名譽權 )362 ( 婚姻自由 )587 (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64 ( 人格權 ) 603 ( 隱私權 )576 ( 契約自由 )626 (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554 ( 性行為自由 )689 (一般行為自由 )口訣記憶:冥 婚 女 人 隱 約 受 (到) 性 行 為(怕 .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