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yin11220707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95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