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警察發現路人隨身攜帶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扣留」該危險物品,此「扣留」為:
(A)單純不利益處分
(B)即時強制
(C)直接強制
(D)行政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2642
統計:A(91),B(2867),C(462),D(1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聲明異議、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對於行政上強制執行不服聲明異議後,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用户評論

令狐八面】評論

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38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許雅玲】評論

這題會與行政執行法第28條直接強制第一款"扣留"混淆,但題目有提到危險物品,所以答案為即時強制之扣留。

Aimee Kung】評論

危險物品預防危害

葉香君】評論

即時強制發動條件:1.阻止犯罪發生2.阻止危害發生3.避免急迫危險相同措施可能是不同性質處置,端看題幹是否包含關鍵字(敘述)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