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關於行政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須就訴訟標的有處分權
(B)須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
(C)應在期日,在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前為之
(D)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2184
統計:A(69),B(81),C(522),D(1155),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上有和解制度,而關於行政訴訟上和解有其要件: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和解的要件,行政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是訴訟上和解得要件如下: 1.和解必須在訴訟繫屬中由行政法院、受命或受託法官依法定方式進行:(1)訴訟繫屬前或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如果有和解約定,都是訴訟外的和解(2)法條稱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所以試行和解並沒有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並無不可。但是因為上訴審原則為法律審,並且採書面...

derek801204】評論

D沒人解釋嗎

野原小新~】評論

(D)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