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A) 小美與小花的父母為直系姻親→並未成立姻親關係第 5 條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立法理由一、為顧及倫常,並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明定禁止近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旁系血親...
【whappy501】評論
(B) 小美與小花互為日常家務代理★ ★★★1...
【覚】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3 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2 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 3 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 7 條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A)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
【萬晉宏】評論
(A) 小美與小花的父母為直系姻親→與同性配偶之家屬不得成立直系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