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超過多少比例之同意行之?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7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公司法第 185 條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