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我國之組織型態為:
(A)財團法人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公司
(D)合作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8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單一股東,除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用戶】蘋果鴨子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與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合併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蘋果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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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與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合併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Cypress 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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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單一股東,除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用戶】蘋果鴨子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與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合併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蘋果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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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與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合併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