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條文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