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因夫妻協議不成之事項,下列何者毋庸由法院定之?
(A)夫妻之住所地
(B)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C)夫妻對於子女之重大親權行使事項
(D)夫妻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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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D民法第1059條 ABC以法院決定之 夫妻之住所地 民法102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B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D) 夫妻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 1084 條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用戶】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第1059條  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夫妻之住所地第1002 條 (夫妻之住所)I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因夫妻協議不成之事項,下列何者毋庸由法院定之? D(A) 夫妻之住所地 -〉O,參民法第 1002 條(B)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O,參民法第 1055 條(C) 夫妻對於子女之重大親權行使事項 -〉O,參民法第 1090 條(D) 夫妻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X,父母雙方協意即可,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參民法第 1059 條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D民法第1059條 ABC以法院決定之 夫妻之住所地 民法102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B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D) 夫妻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 1084 條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夫妻之住所地第1002 條 (夫妻之住所)I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用戶】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第1059條  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因夫妻協議不成之事項,下列何者毋庸由法院定之? D(A) 夫妻之住所地 -〉O,參民法第 1002 條(B)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O,參民法第 1055 條(C) 夫妻對於子女之重大親權行使事項 -〉O,參民法第 1090 條(D) 夫妻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X,父母雙方協意即可,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參民法第 10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