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A) 甲之夫丙死亡,乙為丙之弟弟,甲乙有意結婚,並得為有效之婚姻關係之締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 9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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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A) 甲之夫丙死亡,乙為丙之弟弟,甲乙有意結婚,並得為有效之婚姻關係之締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 983 條
【b2i2l3l3】評論
A:甲妻丙夫 丙之弟弟跟甲的關係為二親等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