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臺灣於民國 69 年制定「殘障福利法」,民國 86 年修正並更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 96 年再修正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再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請問這種法律名稱的改變有何重要的意涵?相較於之前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新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內容有那些重要的變革,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8238
統計:A(923),B(5321),C(21),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訴願管轄之機關、行政法訂正

用户評論

Zhli Lin】評論

整理筆記 不要弄混了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 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Adams Lu】評論

行程法第2條

阿偉】評論

受委託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視為公務人員

Pei-106戶政普考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2條: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