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操作是否正確(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1645
統計:A(172),B(459),C(278),D(32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拘提管收

用户評論

蔡濰琪】評論

A:行政執行處B:5年C:仍得繼續執行

heroxu06】評論

行政執行 5年行政罰 3年

@@】評論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得由原處分機關(行政執行處)自行執行之 (B)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內(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5年內開始可以繼續執行;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C)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執行期間屆滿後即應停止執行 (可以繼續執行)(D)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jennifer91016】評論

補充: 【行政執行】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1. 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2.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3.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4.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一)間接執行1.代履行-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2.怠金-執行罰,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怠金科處前進行告誡程序;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二)直接執行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