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宏德】評論
第六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一、 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二、 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三、 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 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阿倫】評論
這條外勤不考
【神鵰大俠】評論
在外跑不考這題
【游冠軒】評論
郵政法規裡沒有明確條文寫著何者不能退回原寄局有的話也只有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七條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n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n二、報值或保價信函。n三、包裹。nn n 或是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n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無著郵件由指定郵局處理 不用回原寄局那請問收件人之請求或答覆不合規定 該如何處理? 直接丟掉嗎?什麼爛題目 刪掉吧
【廖偉倫】評論
這條外勤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