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681:受刑人不服法院撤銷假釋 --- 向法院請求救濟(聲明異議)691: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法務部)否准(=不予)假釋 --- 得向行政法院救濟本題考的是否准,依691可向行政法院救濟,惟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法務部作成准予假釋之處分)的前提是課予義務訴願,故AC均可.
【鄭曲依】評論
駁回(否准)課予義務/撤銷聲明異議
【Wang Taitai】評論
不服聲明異議還有救嗎?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假釋前=駁回=訴願、行政訴訟假釋後=撤銷=異議
【母湯大帝 (被阿偷賣請告】評論
假釋前=駁回=訴願、行政訴訟假釋後=撤銷=異議
【母湯大帝 (被阿摩偷賣請告】評論
假釋前=駁回=訴願、行政訴訟假釋後=撤銷=異議
【陳柏憲】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後段、第 2 項、同法第 134 條第 1項,於 108 年 12 月 17 日修正、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後,受刑人對於法務部撤銷其假釋,倘若不服,應向法務部提起復審,進一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不再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處理。
【ting】評論
詳解內各位前輩分享假釋後撤銷救濟,已有修法,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tcb.judicial.gov.tw/photos/%E6%B3%95%E5%BE%8B%E7%94%9F%E6%B4%BB%E5%B0%8F%E6%95%85%E4%BA%8B-who-can-help-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6%A1%88%E4%BE%8B%E5%88%86%E4%BA%AB-%E9%98%BF%E6%B0%91%E6%98%AF%E5%81%87%E9%87%8B%E5%87%BA%E7%8D%84%E4%BA%BA%E6%96%BC%E4%BA%A4%E4%BB%98/2662505070655929/因此立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監獄行刑法,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後6個月(即 #109年7月15日)施行。 ⚠️⚠️所以受假釋人若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的決定,經過復審程序後,將可依 #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