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0 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後作如何處理?
(A)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B)函復直轄市議會
(C)報請內政部協商解決
(D)報請行政院協商解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7256
統計:A(1245),B(96),C(13),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定期會、自治法規發佈核定程序、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黃淑華】評論

先覆議,仍維持原決議,再請上級政府協商。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第 39 條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