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之臨時會,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幾次?
(A) 3 次
(B) 4 次
(C) 5 次
(D) 6 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5403
統計:A(26),B(20),C(155),D(692),E(0)

用户評論

105地特四等一般民政已上】評論

地方制度法34條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黃淑華】評論

自創數字記法。直轄市:岩石臨時吧!  "延"長會期不超過"十"日,"臨"時會不超過"十"日,十二個月不得多餘"八"次。縣市   :延誤領悟囉!  "延"長會期不超過"五"日,"臨"時會不超過"五"日,十二個月不得多餘"六"次。鄉鎮市:延誤你想我! "延"長會期不超過"五"日,"臨"時會不超過"三"日,十二個月不得多餘"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