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地特四等一般民政已上】評論
地方制度法34條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黃淑華】評論
自創數字記法。直轄市:岩石臨時吧! "延"長會期不超過"十"日,"臨"時會不超過"十"日,十二個月不得多餘"八"次。縣市 :延誤領悟囉! "延"長會期不超過"五"日,"臨"時會不超過"五"日,十二個月不得多餘"六"次。鄉鎮市:延誤你想我! "延"長會期不超過"五"日,"臨"時會不超過"三"日,十二個月不得多餘"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