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 Chen】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2 條 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依下列規定設置:一、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千五百人。二、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七千二百人。三、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九千人。四、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七百人。五、直轄市人口在三百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人。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直轄市政府,以一萬四千二百人為其員額總數。
【Yi Pin】評論
所以關鍵是「準則」兩個字?!謝謝!那我懂了
【~QQ要上榜~】評論
由中央行政機關(內政部)訂定法規命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制法§62: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即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以下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三 章 編制及員額(整章節,法條§22~§26)
【黃淑華】評論
由內政部擬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