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Xin】評論
Wehmeyer、Agrann與 Hughes(1998)認為自我決策的重點為獨立自主、自我管理、心理賦權與自我實現。自我決策包含四個基本構念和十種能力表現。四種基本構念為:1.獨立行為:指個體能夠透過自由意志來從事自己所喜愛的選擇,在過程中能夠獨立行動,擁護所應擁有的各項權利。2.自我管理:擁有內在控制的能力,使執行行動的結果最終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3.自我調節:當差距產生時,視自己的能力與外界的資源進行調整,以利最終達成目標。4.自我覺察:評價能力的展現及所得之目標結果,擁有察覺、評鑑最終結果的能力。 上述四種自我決策的組成構念可展現在十種不同的能力展現之上,分別為:自我倡導、獨立自主、做選擇、設定目標、自我教導、問題解決、自我效能、自我評鑑、心理賦權、自我實現。資料來源:特教論壇 民 98 年 12 月 第七期 34-41 頁-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與轉銜實務之探究
【Pan Yi】評論
【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心理賦權所感受到的激勵與品味所帶來的愉悅感受確實能激發創新,且不同. 的自我形象預期亦會影響創新行為
【努力再努力】評論
從新課綱的領域來分析:生活管理領域:家庭、社區、自我照顧、自我決策其中自我決策可再細分為: 自主、自律、自我管理、自我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