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實行鑑定,此種鑑定留置制度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B)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
(C)執行鑑定留置,由檢察事務官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
(D)對被告執行鑑定留置,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3431
統計:A(30),B(104),C(596),D(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鑑定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 (C)執行鑑定留置,由檢察事務官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第二百零三條之二(鑑定留置之執行)  執行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該處所管理人員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鑑定留置票附記送入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鑑定留置準用之。  執行鑑定留置時,鑑定留置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因執行鑑定留置有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留置處所管理人員之聲請,命司法警察看守被告。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03 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第 203-1 條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鑑定事項。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第 203-2 條執行鑑定留置...

【用戶】鄭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執行鑑定留置,由檢察事務官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