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ui Chang】評論
法規名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一章n總則四、定義(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 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 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 附表一)。(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 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 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nnnnnnnnnnnnnnnnnnnn 表一)。資料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36&KeyWord...
【Angela】評論
解鎖~~~四、定義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取自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