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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7F 沒錯要看348第2項,但法條沒有解釋,得進一步看通說,其見解包括:(一)罪、刑與保安處分: 例如第二審認第一審判決處刑不當於已撤銷改判者,依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應將罪名一併撤銷。 又如竊盜犯經第一身判決諭知保安處分不當,應將罪、刑與保安處分一併撤銷改判。 -假設原本竊盜兩年,上訴後改判強盜六年(上訴時罪名刑度都可能變,所以當然要一起上訴) (二)其刑之執行部分: 對於數罪中之一罪上訴者,刑之執行部分亦為有關係之部分-原執行刑9年,上訴後其中一罪加重或減輕,就會連帶影響(三)主刑與從刑。(四)緩刑與犯罪、科刑。(五)刑之量定與犯罪: 以量刑輕重提起上訴者,應視為認定之事實與科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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