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第 406 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第 435 條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06條 (抗告期間)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 相關法條
【@@】評論
一般(抗告):5日再審(抗告):3日上訴:10日再議: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