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ng-Yu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06 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第 435 條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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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06條 (抗告期間)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35條 (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五編再審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