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古比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一) 形式確定力:不得依再議程序去聲明不服時所產生之效力,亦即於再議方法時,該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此時所生之效力即稱為形式的確定力。 (二) 實質的確定力:得否禁止再行起訴之效力,即為實質確定力之問題。
【用戶】skhmgddq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55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