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為特定投資命令之要件?
(A)義務人為自然人
(B)義務人之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
(C)已發現之財產足以清償其所負義務
(D)義務人之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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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條 義務人為自然人(A),...

JIE】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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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 第1項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17-1 條義務人為自然人(A),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B),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C),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D),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