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執行員得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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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17條國家押★★★,...
【JIE】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A)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執行員得逕行拘提之 → 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B)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法院應即為必要之調查 → 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C) 拘提後,義務人已履行全部義務,應即釋放之(D)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符合管收要件者,應將之送交管收所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B)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為調查(D)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