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sha Ch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三編 物權 第六章 抵押權(A)§861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B)§862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C)§863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D)§867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用戶】于神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 ---抵押權 可以 對抗善意受讓人 , 表示 即使讓與時沒告訴受讓人有抵押權這件事 , 致受讓人不知情 , 抵押權人還是能行使抵押權 , 把抵押物交付拍賣 (善意受讓人挺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