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戶57
【Gary】評論
戶籍法 第 57 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 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