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郁銘】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也就是說,只要訴訟當事人雙方和解的結果不會損害到公益,不論訴訟程序進行到哪裡,都可以試行和解,即便是事關公益問題,只要不違反公益的維護這個前提,也是可以和解的。
【邱祥員】評論
C.確認訴訟有三種....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確認公法上關係成立不成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並沒有確認公益訴訟?
【薰衣草紫】評論
(D)行訴法116條
【Peter Chung】評論
A 行訴法 第 219 條...
【Hsin Ying】評論
行訴§98-2: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只有這個情況下才會免徵裁判費
【藍色熊貓】評論
行訴98: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98-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