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有關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之補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補休時數之計算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
(B)雇主以工作規則規定限定期限內補休
(C)就補休期限屆期未補休之時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者,應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D)雇主得以工作規則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僅得請領加班費,不得申請補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2-1 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看完整詳解

【用戶】Fernandal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2-1 條雇...

【用戶】宗主是我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對的原因我猜是因為對勞工有利?因為公司通常寧願勞工補休也不要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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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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