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關於受羈押被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接見律師權
(B)有受辯護權
(C)有與辯護律師自由溝通權
(D)接見律師時有不受監視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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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oy衝衝虎】評論

(A) 有接見律師權(A)(B) 有受辯護權(B)(C) 有與辯護律師自由溝通權  釋字654 (D) 接見律師時有不受監視權釋字654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B),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看完整詳解

112年已上岸,再接再厲】評論

羈押法 第 65 條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對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第一項之接見,於看守所指定之處所為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被告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FranKy】評論

當然要受監視,不然誰知道律師塞槍塞毒塞了什麼給你?

tuohuan】評論

受羈押被告之權利閱卷權、會見律師權、具保聲請停押權【舊法】羈押法(舊)第28條 羈押法先前版本,與現在條文不相同,參考用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被刪除原因釋字654號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新法】羈押法第65條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選任辯護權與自由溝通權釋字654號將選任辯護權、自由溝通權提升至憲法層次予以保障【解題】接見律師時,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