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birthday74073】評論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