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an Li-Wu】評論
(D) 權利變換 : 為都市更新取得公保地之方式
【Jing Chen】評論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