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三^.^三】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林勳】評論
原本題目:68.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條件?(A)年滿三十歲(B)在中華民國地區曾設籍十五年以上(C)在中華民國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D)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登記修改成為68.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條件?(A)年滿三十歲(B)在中華民國地區曾設籍十五年以上(C)在中華民國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D)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登記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條件:滿40歲、居住六個月以上、曾設籍十五年以上,「非」回復、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非」大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入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