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評論
2~3歲,每班16人為限,不得混齡,師生比1:8
【Miffy Liu】評論
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n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n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n,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n,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陳思宇】評論
A不得混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