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第 110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Alison】評論
那個b的用語讓我覺得在玩文字遊戲上來看才了解想說不是兩造同意就可以了嗎?!
【Sullivan】評論
還是看不太懂B哪裡錯
【Fighting】評論
還是看不太懂B哪裡錯---當事人A、B,第三人得代當事人--當事人依舊是A、B ; 非第三人始得承當訴訟(第三人變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