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評論
「住院醫療費用給付」的給付以「必要性醫療」行為原則。「必要性的判斷在每個時間點也可能不一致,」醫療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是第一時間接觸到的單位,蒐集到的資料會由公司的醫療顧問做出第一次判斷,等到發生爭議,進入評議中心釐清可能是半年後,判斷基礎就會改變。在審理被保險人的病況時,參考依據包括醫療紀錄,以及就醫期間內的護理紀錄等,若評議時間拉長、期間護理紀錄等有更動或病情有異,構成「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就可以重新申請評議或起訴。因為每個時間點蒐集到的病例、資訊會受病況改變影響,以致同一疾病,保險公司最初的認定、評議中心做出的決議以及法院最終判決,都可能不同。「這是任何訴訟案都會遇到的問題!」法律學者進一步解釋,一般在必要性醫療的認定,仍是以唯一見證治療過程的主治醫師判斷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