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對於理賠調查所獲得「證據」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 刑事鑑識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所取得的現場採證資料,屬「直接證據」
(B) 個案若涉及保險詐欺,被保險人有退票紀錄或負債累累之訊息,屬於「間接證據」,僅能作為被保險人可能有犯罪動機推論之佐證資料,不能直接證明被保險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C) 法庭外之人所為的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不具證據力,不可作為事實認定之依據
(D) 以自殘斷肢之案件為例,倘有斷肢前施打麻藥等證物,可作為事實認定之「間接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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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vicky】評論

理賠調查作業一、主要目的:①維護投保大眾及保險契約的公平合理、確認承保範圍與給付的責任、防範道德危險與逆選擇的發生、防制保險詐欺與犯罪②依毒樹果實理論,理賠調查所呈現的犯罪證據,必須注意程序正義原則二、證據分類1.間接證據①涉有保險詐欺的被保險人,若有退票紀錄或負債累累之訊息,僅能作為被保險人可能有犯罪動機推論之佐證資料,不能直接證明被保險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2.直接證據①刑事鑑識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所取得的現場採證資料②自殘斷肢在斷肢前,有施打麻藥等證物,則可作為事實認定③事故發生時在現場的目擊證人證詞④科學鑑定後之物證、人證,可做為刑案的直接犯罪證據3.傳聞證據①法庭外之人所為的陳述,原則上皆無證據力4.理賠訴訟案中保險公司所提出的各類證物並非均具有證據力三、證據力1.有證據力:①警方筆錄:肇事的鑑定.詢問筆錄、報案筆錄皆具證據力②相驗屍體證明書:具「法定證據法則」之性質,享有推定利益的一方,須就推定的「基礎事實舉證」③保費繳交之方式,如現金、支票、電匯、代刷信用卡之人,其資金流向通常可以當作刑事偵查辦案的參考④會議室固定式監視需使用偽裝式針孔鏡頭2支以上,其中一支須面對公司談判代表,一支面對當事人,角度需拍到會議室/會談室門,以便證明雙方同意入內談話,談話內容才會具備證據力 2.無證據力:①判決書/起訴書:無證據力、僅供參考②病歷:診斷結果僅具經驗則,並無證據力3.必須在公共場所或開放空間,不涉及妨害秘密之地方 4.如在關係人客廳或會議室舉行,須注意在門開啟之狀態 5.數位錄音機可隨時被編輯,通常證據力容易被質疑,傳統錄音帶之錄音機,即使錄音帶可重複使用,在現代高科技水準下可以被區分是否為原始母帶,所以如果只是輔助調查報告之撰寫,使用數位錄音機有錄音檔儲存量大的優點,但是若涉及除外責任或保險犯罪案件,還是以傳統錄音帶之錄音機的證據力較不被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