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評論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之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公平合理原則⑴係源自英美法上衡平法(The Law of Equity)之精神⑵公平合理原則之運用,為評議決定不同於一般司法判決之特色⑶公平合理原則之目的,係為避免權利受損害之人,因法律的限制致無法獲得損失之填補而肇生無法回復的損害⑷引進國外立法例之公平合理原則,可賦予評議委員在金融消費爭議發生而無法律依據時,斟酌評議申請案件之一切事實證據後,做成判斷,將公平合理原則引為法理,以補充法令及司法判解之不足,並緩和金融消費者之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