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金錢給付義務,經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何者不得作為行政執行名義?
(A)代履行費用
(B) 滯報費
(C)怠金
(D) 行政契約約定雙方應依約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統計:A(3),B(4),C(1),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安陵容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又可稱為「公法契約」。如發生履約爭議時,可由契約當事人調整或終止;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訟訴以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故D選項錯誤在,契約相對人即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也不可「直接」逕行強制執行;除非簽訂契約時,已設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權利。

【用戶】韓國小番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金錢行政處分:課稅,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滯報費等2.金錢給付義務之判決,假扣押,假處分3.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