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A) 第 17 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B) 第 14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C) 第 5 條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D) 第 21 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