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雷西斯的苦茶子】評論
b.第 166 條,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c.依行政程序.....看完整詳解
【nonodog204】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
【李建賢】評論
行政程序法:(A)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B)166條之2: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C)167條:1.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行政指導:1、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2、行政指導之性質:(1)任意性: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遽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2)裁量性: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3)明示性: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
【111/11-98/7】評論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指導時,若與相對人作成非正式約定,雖然可能產生事實上拘束力,但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行政指導雖然也有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或行政自我拘束等法理之適用,但不得經由這些行政法一般原則,使非正式約定獲得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作成非正式約定後,客觀之事實或法律狀況變更,或行政機關主觀之估測改變時,都可另為其他處置;對人民而言,也是如此。不履行非正式約定時,並無履行請求權,亦無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行政指導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由於行政指導是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仍有國家賠償問題。(陳敏 624 91訴565)以上出自莊國榮老師的課本P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