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慧慈】評論
聽覺障礙最基本的分類方式。(1) 我國「(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3) 的分類1. 輕度聽覺障礙者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者。2. 中度聽覺障礙者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未達60分貝者。3. 重度聽覺障礙者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未達90分貝者。4. 全聾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4) 我國中度聽覺障礙者1. 輕度聽覺障礙者聽力損失在55-69分貝者。2. 中度聽覺障礙者聽力損失在70-89分貝者。3. 重度聽覺障礙者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5) 美國「(6) 伊利諾兒童委員會」(7) 的分類1. 輕微聽覺障礙者(slight loss)聽力損失在27-40分貝者。2. 輕度聽覺障礙者(mild loss)聽力損失在41-55分貝者。3. 中度聽覺障礙者(moderate ...
【Ingun Ya】評論
如果是我國"衛生署"身心障礙等級輕度55-69分貝中度70-89分貝重度90分貝以上
【Melody Lin】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五條 (101.9.28修正)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